关于对全校党外知识分子、留学人员、归侨、侨眷、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眷属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作者:于鹏 编辑:刘明 来源:统战部 时间:2020-10-29 点击数:

中层机构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全面了解统战工作对象的基本情况,依据秦皇岛市委统战部相关通知要求,学校统战部决定在全校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留学人员、归侨、侨眷、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眷属进行调查摸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党外知识分子。党外知识分子是指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知识分子,其中包括参加各民主党派的知识分子和没有参加任何党派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党外知识分子统战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党外知识分子中的高级知识分子,特别是各界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人士。

(二)留学人员。含海外留学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指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归国留学人员:一般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或在国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国()外学习或进修2年及以上,现已回国者。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港澳居民在大陆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同上。(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

(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5)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六)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七)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二、调查内容

全校党外知识分子、留学人员、归侨、侨眷、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眷属的基本情况及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中层机构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此次调查摸底的重要意义,指派专人负责落实调查工作。

(二)调查要认真细致,据实填报相关信息。

(三)同时具有两个调查对象身份的教师分别填写相应表格(附件)。填写表格请勿改变其项目和结构,可通过缩小字体、字间距、行间距等方式压缩填写内容。于1112日前报送至综合办公楼311室纸质版1份(正反打印),同时发电子版至邮箱(见下方)。

联系人:于鹏;电 话:7815732

箱:yp1970@126.com

 

附件:

1.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登记表

2.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留学人员登记表

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归侨、侨眷、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眷属登记表

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统战部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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