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在校内从事拍摄、录制活动的通知

作者:宣传部 编辑:宣传部 来源:宣传部 时间:2021-05-21 点击数:

音像制品是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外交往的重要媒介,也是意识形态阵地和学校无形资产转化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学校发展加速,有关二级单位、中层部门邀请校外企业或个人来校内从事拍摄、录制活动增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护学校和师生权益,就有关规范通知如下:

1.一事一备。拟邀请校外企业或人员来校拍摄、录制的二级单位、中层机构,拍摄前就目的、主题、内容、人物、场景、时间等信息与党委宣传部沟通,按沟通结果与相关企业、人员签订合同(协议),或请相关企业、人员就禁止事项做出承诺。并填写附件1《在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剧、视频等影像的审批表》。

2.谁邀请谁负责。拟邀请校外企业或人员来校拍摄、录制的二级单位、中层机构的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该项工作的中层干部为直接责任人。要确保相关企业或个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或承诺事项从事拍摄、录制活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校园功能运行。

3.明确事后权责。校外企业或人员来校拍摄、录制的音像制品等和其原始内容、素材所有权属于学校,应在交付期内全部交邀请的二级单位、中层机构,不得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未经学校同意采取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发布或使第三方知悉。本条规范应在合同(协议)或承诺事项中明确。

4.校外企业或人员来校从事的拍摄、录制活动和形成的音像制品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得对学校和师生形象构成损害,不得侵犯师生隐私权。本条规范应在合同(协议)或承诺事项中明确。

5.学校师生在校内从事的拍摄、录制活动和形成的音像制品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得对学校和师生形象构成损害,不得侵犯师生隐私权,不得用以为本人或其他主体谋求经济利益。

6.发现涉嫌违反以上规范的行为,可向党委宣传部、安全稳定工作处举报。党委宣传部、安全稳定工作处确认行为违反以上规范的,应根据情况要求行为人停止行为、恢复原状、做出澄清、道歉、做出赔偿等,有关二级单位、中层机构应按要求落实或协助、配合落实。

7.拟邀请校外企业或人员来校拍摄、录制的二级单位、中层机构,在每次进校拍摄前需向安全稳定工作处提交纸质版报备表(附件2《邀请企业或个人进校拍摄备案表》

8.本通知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党委宣传部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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