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各教学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jwc 编辑:教务处 来源:
时间:2020-05-08 点击数:
各教学单位:
为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河环院字[2020] 45号)要求,各教学单位需设立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生学位评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成员构成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单数组成,成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二、产生程序及工作职责
1、各教学单位参照《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河环院字[2020] 45号)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要求,制定本单位聘任条件、程序,形成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学位评定分委会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等,按照《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河环院字[2020] 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开展时间安排
各教学单位在2020年5月20日之前,将拟定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办公楼20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联系人:陈洪宇 电话:0335-781577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